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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 2023-04-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宝鸡文理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是指我校进行的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等多层次教育的招生考试、评卷、面试、录取工作过程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实施有效监督,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为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监督的再监督,规范招生行为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计划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五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但不参与招生咨询及有关招生政策的解释。

第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招生期间,校纪检监察室检查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类招生考试及录取前,招生主管部门应向纪委纪检监察室报备招生工作安排及进程。对学校自主命题和自行组织阅卷的考试要上报命题及阅卷教师的资格要求,对选定的教师名录应及时上报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凡学校自行组织及负责的招生阅卷工作,拆分试卷时须有监察人员在场,重点检查试卷的密封性及完整性。监察人员对阅卷过程和试卷随机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招生及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工作,监察人员对招生录取工作及考试的程序、考务纪律、考试结果的公示等依据招生录取及考试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随机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招收各类学生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德智体美能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是否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确保录取质量;是否加强命题、试卷及阅卷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题、徇私舞弊、严禁违反标准和程序录取学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样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实行事前报备制度。凡属招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招生管理部门须将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事前向纪委纪检监察室报备。并提前一周将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的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报送《宝鸡文理学院重要事项监督报备表》。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 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到: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录取条件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文化成绩、身体素质状况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严格按照招生制度和程序办事,加强各工作环节的管理,杜绝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生。

3.实事求是地宣传和介绍学校及其专业,不准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私利的任何活动。

4.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不准利用招生、考试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考生及家长的请客送礼、安排旅游和娱乐性活动,不准索贿受贿。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在招生过程中,招生监督工作组设立举报电话和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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