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校纪委发挥纪律检查职能,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对党委组织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决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关键环节,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上级和学校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学校处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参与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人员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是否健全完善;
(二)监督检查干部选拔条件资格的确定、动议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对象的确定及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重要环节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形式选拔任用干部的,重点监督检查竞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程序等是否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对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遵守组织纪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措施及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拟任干部人选在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以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参加学校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查阅材料,包括有关研究领导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领导干部选任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呈报任免等重要环节形成的记录和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第九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与校纪委协商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校纪委参加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会议。
第十一条 校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师生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会同或督促组织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时,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