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采购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规范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全面推进学校廉洁建设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陕西省高教工委在全省高等教育系统统一规划和建设的纪检监察信息系统。目前设置了采购监督、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线廉政教育、廉政政策法规查询等四个模块。
第三条 平台数据库及后台服务端设在陕西省信息化中心,我校纪委(监察处)设置纪检监察端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设置采购录入及部门项目审核端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二章 采购监督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采购监督模块,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采购工作程序和流程设计,并设置预警点的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单元,实现对采购活动的实时监督和全过程留痕。
第六条 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均应按要求纳入该系统。
第七条 学校开展的涉密物资设备、药品、危险化学用品、人防工程建设、代采购项目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项目不录入系统。
第八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特殊项目,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在系统中应急项目模块中按要求录入,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平台录入要求,在平台上实时、完整的录入采购项目信息,审核人及时审核提交。
第十条 监察处应及时对出现预警信息的项目(未按系统要求录入或采购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冻结或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部门对采购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处通过系统动态掌握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对录入的采购信息在线进行监督审查,重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不参与采购主责部门具体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 凡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项目实施前两天将项目相关文件(含评审办法、开标时间、地点)书面报监察处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监察处在平台自动生成的《采购监督信息汇总表》(见附件)签署意见,作为采购项目资产入账与财务支付的凭据。
第三章 在线廉政教育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线廉政教育模块通过网络方式,为学校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提供提供定期、定量、分类的课件、视频等廉政教育内容,进一步拓宽廉政教育渠道,提升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通过登陆“陕西高教在线廉政教育系统”进行在线学习。
第十七条 在线教育实行学分制,年累计学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干部在线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处级干部年度测评、评优、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评优、提拔资格。
第十八条 因疾病或其他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学习内容的,应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请并备案。
第四章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块主要提供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学校将按照规定在干部任职公示期前组织廉政法规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学校纪委负责实施,严格按照《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干部的任前考试。
第五章 廉政政策法规库模块
第二十一条 廉政政策法规库模块为纪检监察干部在线查询学习中央廉政政策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等采购业务部门在线查询学习国家、地方采购政策法规等提供的有效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平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相关数据和信息,妥善保管加密设备,若发生数据或信息泄露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告。因人为泄露系统相关数据和信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