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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日期: 2017-11-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作出相关决定和工作安排。

(二)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研究确定纪委委员分工。

(四)讨论审定向党代会提交的报告。

(五)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做出专项工作部署。

(六)讨论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七)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讨论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九)听取纪委委员履职情况的工作汇报。

(十)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查处违纪案件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方面问题的意见。

(十一)研究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全委会提出意见的其他问题。

(十二)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坚持以下议事原则:

(一)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坚持结合学校实际,立足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与实际相符合,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履行职权,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会议事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纪委会在集中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讨论,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书记负责学校纪委全面工作,组织学校纪委的活动。纪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委委员的监督。副书记、纪委委员按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副书记、纪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纪委委员在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根据纪委会议决策精神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五)坚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原则。纪委委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底线意识,严守工作纪律,把保密纪律作为铁的纪律。在纪委会没有形成决议之前,纪委委员必须对所议事项高度保密,决不允许跑风漏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是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办公室会议酝酿后提出,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纪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书记同意,可向党内或向全校公开。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六条 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研究讨论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并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抄送: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纪委委员;校领导,档(二)。

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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