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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二级党组织纪检小组工作细则(试行)
日期: 2017-11-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促进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党总支设纪检小组,负责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和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在二级党组织的执行情况,协助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纪检小组的设置

第三条各党总支纪检小组经学校纪委批准设置,覆盖范围与二级党组织一致。纪检小组设组长1名,由各党总支纪检委员担任。

第四条各纪检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党组织所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

第五条各党总支纪检委员由二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组织相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由所属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其任期与党支部任期相同。

第六条各纪检小组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同期同步进行。

第三章 纪检小组的职责

第七条 保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二级党组织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贯彻学校决议,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协助二级党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洁教育。

第九条 协助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二级党组织所覆盖单位的党政领导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二级党组织所覆盖单位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督促党风政风、师德师风以及党内教育等专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做好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协助学校纪委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初核。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纪委和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纪检小组组长职责

第十三条协助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全面负责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抓好纪检小组及其成员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业务建设工作,负责对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每月向学校纪委报告纪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决定并主持召开纪检工作会议,指导检查二级党组织覆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向二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

第十七条 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及时化解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八条 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协助学校纪委开展信访举报线索初查初核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工作并及时解决请示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接受学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完成学校纪委和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单位纪检工作的领导,实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党组织制度,加强对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二级党组织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二级纪检工作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支持各纪检小组独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对各纪检小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推荐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先进纪检小组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优先推荐的依据。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对其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纪检小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加强各纪检小组建设的经费保障。二级党组织在年度党建工作经费中保障纪检小组建设经费,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加强培训,强化锻炼。学校纪委将各纪检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工作调研、学习培训、参与学校纪委相关工作等方式,提高纪检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监督,执纪严明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建立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与二级党组织纪检组长谈心谈话制度,了解纪检干部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抄送: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纪委委员;校领导,档(二)。

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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