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协调小组根据中、省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落实、重要问题线索得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第三条 协调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定期沟通,及时通报问题,有效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条 协调小组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对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担任,党政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党委巡察办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室主任担任,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室负责落实。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协调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归档等;
(二)负责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与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汇总有关重要情况并向协调小组报告;
(四)组织或参加有关调研和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等工作;
(五)承担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向协调小组报告本单位结合部门职责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情况;
(二)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根据中、省及校党委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就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协调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与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承担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协调小组例会机制
协调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大议题,会议参加人员由组长根据议题内容具体确定,可以是全体成员,也可以是部分成员,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组长提出,也可以由纪委副书记或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提出建议,组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反馈机制
(一)党政办公室接收的信访件、上级交办件,属于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检举控告的,应以转交函的形式转交纪检监察机构,或按主管校领导指示意见办理。
(二)党政办公室自办或指定部门办理的,涉及组织处理的或处分办理结果,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应及时函告纪检监察机构。
(三)纪检监察机构应将对党组织、党员的处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组织部。涉及职级、待遇等调整的,及时将处理处分决定抄送人事处,并向协调小组通报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四)党委巡察办在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党员问题线索的,应按程序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向协调小组通报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被巡察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党委组织部自收的信访件、上级交办件,属于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检举控告的,应以转交函的形式转交纪检监察机构,或经主管校领导批示由组织部及指定部门办理。
由组织部门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纪检监察机构。涉及职级、待遇等调整的,同时应函告人事处。
(六)党委宣传部对工作中发现涉及违反意识形态问题的,应以转交函的形式转交纪检监察机构,或经主管校领导批示由宣传部及指定部门办理。
(七)党委教师工作部对自收的信访件、上级交办件,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涉及对党员教师、监察对象给予处分的,应及时函告纪检监察机构,并向协调小组通报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处置情况。
(八)人事处对自收的信访件、上级交办件,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涉及对党员教师、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及时函告纪检监察机构。
(九)财务处对工作中发现涉及违反财经纪律或党纪问题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应以转交函的形式转交纪检监察机构办理,或经校领导批示自办及其他部门办理。上级交办件,应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十)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问题、违反财经纪律或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党纪问题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应以转交函的形式转交纪检监察机构办理,或经校领导批示自办及其他部门办理。上级交办件,应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工作中发现涉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招标投标等问题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应以转交函的形式转交纪检监察机构办理,或经校领导批示自办及其他部门办理。上级交办件,应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十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增、减设成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将工作中发现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
各成员单位或有关单位应将对涉及影响学校各单位、人员评先、评优、考核等工作的处理处分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以便信息共享、综合研判。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有关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协调小组组长请假。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向协调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不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防失密、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