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及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主要包括:“走读式”谈话安全、外查工作安全、审查调查人员人身安全、保密安全及其他涉及审查调查安全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 审查调查人员要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的思想观念,注重加强办案安全风险防范和宣传引导。
第四条 审查调查人员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始终,严格执行审查调查安全制度规定,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六条 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办案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审查调查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负责牵头制定、执行安全预案、督促检查安全制度执行、加强对审查调查组人员的管理并抓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审查调查人员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遵守各项纪律,随时掌握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动态、健康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处置措施。
第八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谈话场所设施设备、医疗保障、应急消防等各环节安全监督。必要时配备1至2名医疗保障人员。安全员、医疗保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密切关注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身体和心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当处理。
第三章 “走读式”谈话安全管理
第九条 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走读式”谈话全过程风险防范。
(一)谈话前的安全防范
1.拟开展“走读式”谈话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事先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对被审查调查人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状况、工作表现、谈话历史、个人履历等情况做到“六必知”,并制定相应的谈话安全预案。经评估,谈话风险较高或无法有效防止安全问题发生的,不得开展“走读式”谈话,待风险可控后择机进行。
2.开展“走读式”谈话,应当根据谈话性质(谈话、讯问、询问等),按照《陕西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陕纪办〔2023〕1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落实安全首课和领导首谈制度。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成立后、开展谈话工作前应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循职务职级相适应原则,根据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职级确定首谈人,首谈人要把政策讲清楚,以确保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4.谈话方案批准后,审查调查组组长经向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汇报后,可适时向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简要通报情况和要求,由其通知被谈话人接受谈话,并指定联系、接送人员,协助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因案情重大复杂、保密等原因,不宜通知并由相关单位接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或与谈话对象无利害关系人员负责接送工作。
5.严格按照谈话方案确定的谈话方式和内容开展谈话,审慎确定谈话场所。要控制谈话时长,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0小时(不包括谈话对象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夜间谈话不得超过22时,切实降低深夜返程风险。
6.开展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当对谈话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应暂时予以保管,确保谈话工作安全开展。
(二)谈话中的安全保障
7.谈话时,谈话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状况及情绪变化,发现身体不适或情绪异常的,及时干预开导;不适宜继续谈话的,应当立即终止,妥善处理。中止谈话期间,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全程陪护谈话对象,确保其始终处于可控范围。谈话中,如发生谈话对象自杀、自残、逃离等情况,审查调查组应当立即向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启动安全预案妥善处置。
8.谈话期间,必须充分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妥善安排其休息、就餐、医疗保障等事宜。
9.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应当就是否受到侮辱打骂、有无思想顾虑等情况询问被谈话人并予以记录。被谈话人离开谈话室前,审查调查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减压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减压工作,待其情绪稳定后方可离开谈话室,并退还暂予保管物品。
(三)谈话后的安全管控
10.按照“谁送谁领、谁送谁接”的原则,谈话人员应当与接送人员严格履行“手递手”交接程序,填写《陪送交接单》,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多次谈话的,接送人员应相对固定。审查调查组对接送人员应当进行“两不许一报告”接送告知,即在接送过程中不许讨论案情、不许打听谈话内容,发现谈话对象有异常举动及时报告。
11.谈话对象离开后,审查调查组应当视情况通知其所在党组织、相关单位或指定陪送人员,告知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协助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问题已经查实等待处理或谈话后思想压力较大、情绪波动异常、身体状况不佳的,审查调查组应当适时进行回访,做实做细思想工作,帮助其缓解压力,打消思想顾虑。
第四章 外查工作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审查调查组要制定外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一般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外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的党组织、单位和当事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校外调查取证须向相关单位发函或开具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纪委监委申请协助。
第十二条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外查工作中,要仔细、密切勘察调查环境并提前做出预判,凡有发生危险的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备或提前终止调查。
第十四条 立案后采取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等其他审查调查措施的,应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及报批程序履行报告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共同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省纪委监委相关处室出具的文书办理或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五章 审查调查人员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应当选任政治素养高、心理素质好的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审查调查工作,针对案情重大复杂、被调查对象和相关人员情况特殊、调查危险系数高的案件,优先选任身体健康强壮、办案经验丰富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审查调查工作,提高办案安全的主动性。
第十六条 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随时注意避免在谈话过程中与被审查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发生直接、正面冲突,对即将发生的危险提前预判、随机应变处置并降低风险,对已经发生的危险情况,应在保护被调查对象和证人人身安全的同时保障办案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做好回访工作,注重发挥教育人的目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坚决杜绝公报私仇等心理,避免被审查调查人对审查调查人员产生记恨或报复心理。
第六章 保密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审查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严控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制,审查调查各环节参与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责任,相互配合协作,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对办案安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查调查人员违反办案安全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对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涉案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