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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日期: 2025-03-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推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是研究重要事项、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形式,是纪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酝酿需要提交校党委会、纪委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监督执纪问责有关重要事项;听取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处分及执行等重要事项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决策意见;

(五)研究学校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人员调配、评奖评优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综合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相关处室提出,经书记审定后确定。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对重要议题,相关室应事先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由相关处室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办公会讨论。

第七条 办公会会务工作由综合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督办决议事项等。  

第八条 办公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

第九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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