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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办法
日期: 2026-03-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和人选推荐的政治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教职工党风廉政情况,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党风廉政意见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重要表彰奖励事项,评优评先、人才项目等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推荐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委(党组)和省纪委监委、校党委交办或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校内在职教职工。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和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纪委综合室提交《工作联系函》(附件1),明确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有关依据、征求事项、人员名单等;

(二)校纪委综合室收到来函后,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范围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函件涉及的名单或事项,启动党风廉政审查程序涉及干部、教师个人的,根据需要征求其所在党委(党总支)的初步鉴定意见(附件2)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做好政策解释;

(三)校纪委综合室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会同纪检监察室查阅干部廉政档案、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台账等材料,加强综合研判,突出政治把关,研究提出回复意见;

(四)校纪委综合室根据核查结果,起草党风廉政意见复函。复函经纪委副书记审核,报校纪委书记审签,加盖公章后,回复来函单位。涉及省管干部事宜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按照上级要求报请校党委书记审签后回函。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当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对于首次回复意见的人员,应客观如实反馈掌握的全面情况;对于此前曾回复过意见的人员,按照“滚动”回复模式,反馈上次回复意见以来的情况。一般按照以下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系重复件/内容笼统/不涉及其本人违纪问题,直接予以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三)经谈话/函询,本人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四)经了解/核实,未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五)经谈话/函询,本人承认部分问题存在,已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注明处理处分/具体情况)。这种情况需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的意见

(六)经了解/核实,问题属实/部分问题属实/因其对有关问题负领导责任,已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注明处理/处分情况)。这种情况需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不影响的意见

(七)经研究,建议不影响使用/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暂缓使用/不宜使用。

对于同一人员的问题线索涉及不同处置方式和结果的,需视情况分类表述。

第八条 校纪委综合室加强与校党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建立提前沟通、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 校纪委综合室收到关于《工作联系函》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坚决防止不按程序办理或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问题发生。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只针对征求意见单位的特定征求事项使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使用范围和知悉范围,坚决防止滥用泛用和扩散泄密等问题发生。对需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而未经征求的事项不得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和公示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等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起实施的《宝鸡文理学院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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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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